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一初字第788-2号

刘桂艳与柳佳清、纪昌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10-16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佳青;北海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纪昌龙;刘桂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一初字第788-2号

原告:刘桂艳,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邹志良,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被告:柳佳清,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纪昌龙,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北海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必涛。 原告刘桂艳诉被告柳佳清、纪昌龙、北海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培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励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