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一初字第788-2号
原告:刘桂艳,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邹志良,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被告:柳佳清,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纪昌龙,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北海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必涛。 原告刘桂艳诉被告柳佳清、纪昌龙、北海展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培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励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