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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734号之四

潘火情、彭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07-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潘火情;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73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潘火情,女,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彭华,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华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彭华7317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道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