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81号原告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朱宝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连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崔连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