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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刑执字第935号

韩世军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世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935号罪犯韩世军。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青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世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三复字第48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韩世军的定罪量刑。宣判后交付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韩世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韩世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世军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三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世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世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29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井 慧

人民陪审员  姚保国

人民陪审员  刘红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