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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84号

高昌宝与刘维钢、全椒县古河镇艾塘村坂童组、全椒县古河镇艾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高昌宝;刘维钢;全椒县古河镇艾塘村坂童组;全椒县古河镇艾塘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84号

原告:高昌宝,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全椒县古河镇。

委托代理人:任德芝,女,1968年12年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

被告:刘维钢,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古河镇。

被告:全椒县古河镇艾塘村坂童组,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古河镇艾塘村坂童组。

负责人:余章才,该组组长。

被告:全椒县古河镇艾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古河镇艾塘村。

法定代表人:童万超,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高昌宝诉被告刘维钢、全椒县古河镇艾塘村坂童组、全椒县古河镇艾塘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高昌宝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昌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昌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昌宝负担。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霖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