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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947号

文湘清与胡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文湘清,胡中伟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文湘清,男,生于1961年7月11日,汉族。被告胡中伟,男,成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湘清诉被告胡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湘清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湘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湘清撤回对被告胡中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湘清负担。

审判员  梁淑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银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