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文湘清,男,生于1961年7月11日,汉族。被告胡中伟,男,成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湘清诉被告胡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湘清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湘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湘清撤回对被告胡中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湘清负担。
审判员 梁淑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银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