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587号
原告:郝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志海。
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田继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
郝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587号
原告:郝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志海。
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田继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