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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587号

郝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郝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587号

原告:郝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志海。

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田继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