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禹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清���男,194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高长友,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长友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朱永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