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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执字第00320号

张海清、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高长友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清,高长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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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禹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清���男,194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高长友,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长友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朱永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