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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执字第00140号

徐丽新与常熟市隆昌纺织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资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丽新,常熟市隆昌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徐丽新。被执行人常熟市隆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澎湖路。法定代表人徐敏亚,董事长。徐丽新与常熟市隆昌纺织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25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常熟市隆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丽新工资4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8560元。因常熟市隆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熟市隆昌纺织品有限公司自动履行83136元。另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隆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已歇业,其名下全部房地产及设备因涉及巨额债务未能清偿而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并正在拍卖、变卖中。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5542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在受偿部分债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25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俊峰

审 判 员  刘允枫

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怡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