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4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
负责人:王某甲,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乙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清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远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贾德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