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41号
原告:岳玲,女,197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
被告:吕凤周,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岳玲与吕凤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岳玲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岳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允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