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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579号

翟双根与胡岩、刘世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79号

申请执行人:翟双根,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执行人:胡岩,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刘世红,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执行人翟双根与被执行人胡岩、刘世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岩、刘世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岩、刘世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岩、刘世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岩、刘世红在东至县工商局注册的东至万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国富

审 判 员  丁邦和

代理

审判员  王 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法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