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5211号原告方文彬,男,汉族,1989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原告毛雯莹,女,汉族,1988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莉,江苏孙华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亮,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被告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薛瑞。委托代理人周颖竹。委托代理人邬维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彬、毛雯莹诉被告刘新亮、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新亮患病住院,不能参加诉讼,故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朱玉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