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6民初5211号

原告方文彬、与被告刘新亮、被告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文彬;毛雯莹;刘新亮;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5211号原告方文彬,男,汉族,1989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原告毛雯莹,女,汉族,1988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莉,江苏孙华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亮,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被告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薛瑞。委托代理人周颖竹。委托代理人邬维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彬、毛雯莹诉被告刘新亮、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新亮患病住院,不能参加诉讼,故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朱玉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