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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古民督字第43号

丽江市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丽江市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丽古民督字第43号

申请人:丽江市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427号。

法定代表人:何树恒

被

申请人:李杰,男,住丽江市。申请人丽江市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被申请人李杰于2012年2月9日向申请人借款50000元,现尚未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利息23775.6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止),共计73775.60元。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丽江市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丽江市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人民币23775.60元,共计人民币73775.60元。案件受理费548元,由被申请人李杰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被申请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 张 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和江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