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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696号

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蒋彩云,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谢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之前,原告以无法与被告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国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罗新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