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伟,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宽城宝山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宇,职务董事长。被告承德京城矿业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国,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宝山矿业有限公司、承德京城矿业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60元减半收取6680元,由原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国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