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吴某。被告叶某。
原告吴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曾春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文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