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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335号

吴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吴某。被告叶某。

原告吴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曾春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文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