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62号
原告:沙志红,男,回族,1980年4月14日生,住平原县西苑小区
被告:刘金路,男,汉族,1975年3月6日生,住平原县王凤楼镇王凤楼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志红诉被告刘金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刘金路的银行存款4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秀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