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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089号

刘文俊与赵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文俊,赵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089号原告刘文俊,女,1989年5月31日出生。被告赵志强,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云雪,延庆县康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俊诉被告赵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文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管红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行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