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行初字第0019号

邵伟与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伟,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行初字第0019号原告邵伟。被告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文昌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成,局长。原告邵伟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泰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伟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邵伟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凌

审 判 员  李玉书

人民陪审员  孙 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