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340号
申请人:叶磊,男,1983年02月0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王业英,女,1952年08月0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申请人叶磊、王业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磊、王业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24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叶磊于2015年6月24日赔偿王业英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共计1950.00元(已支付);
二、叶磊于2015年6月24日前赔偿王业英医药费(凭票,已支付);
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