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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340号

叶磊、王业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磊,王业英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340号

申请人:叶磊,男,1983年02月0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王业英,女,1952年08月0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申请人叶磊、王业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磊、王业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24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叶磊于2015年6月24日赔偿王业英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共计1950.00元(已支付);

二、叶磊于2015年6月24日前赔偿王业英医药费(凭票,已支付);

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