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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826号

张某甲与张某甲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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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湖北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乙,女,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志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