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湖北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乙,女,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志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