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尉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秦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巴州某矿业。本院在执行(2014)尉执字第282号邹某申请执行巴州某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4)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秦某对被执行人巴州某矿业有限公司享有12000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巴州某矿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宪科
审判员 徐全龙
审判员 张 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