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1180-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陈慕春、郭赛菊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陈慕春;郭赛菊;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思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安执字第118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鹤兴中路45号,组织代码:85759435-4。 负责人林建春,行长。 被执行人陈慕春,男,汉族,1956年12月11日生,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郭赛菊,女,汉族,1963年8月13日生,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广场北路20号广电大厦10楼,组织代码:77294915-2。 法定代表人陈碧玉,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思敏,女,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慕春、郭赛菊、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思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贷款15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慕春、郭赛菊坐落于坂中满春街××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0××93)。 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慕春、郭赛菊坐落于坂中乡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0××97)。 三、查封被执行人陈思敏坐落于福安市城北××国际大厦××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0××73)。 查封不动产的限期为三年,到期续封,需向本院申请。 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松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