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620号
原告:刘义军,农民。
被告:尹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刘义军与尹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军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军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义军承担。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月 百度搜索“”
刘义军与尹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620号
原告:刘义军,农民。
被告:尹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刘义军与尹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军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军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义军承担。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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