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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620号

刘义军与尹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义军,尹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620号

原告:刘义军,农民。

被告:尹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刘义军与尹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军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军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义军承担。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