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4190号

侯春伟与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春伟,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90号原告侯春伟。委���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娜。委托代理人王朝,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伟与被告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侯春伟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春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春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