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90号原告侯春伟。委���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娜。委托代理人王朝,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伟与被告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侯春伟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春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春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