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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609号

马鞍山三马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鞍山三马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609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三马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道南段198号3栋2228室。

法定代表人:许德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三山街道绿园商贸城A号楼15-16。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4)雨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