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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162号

邢成国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11-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邢成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162号原告邢成国。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物联网大厦110室。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总经理。邢成国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依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此案法院不应受理。经审查,原告邢成国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3月5日签定的保险合同约定:本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原告应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成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燕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