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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209-1号

顾进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进才,刘永兴,马凤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209-1号申请执行人顾进才。被执行人刘永兴。被执行人马凤玉。张桂妹与刘永兴、马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张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刘永兴、马凤玉应归还顾进才借款27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诉讼费用1170元。因被执行人刘永兴、马凤玉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顾进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2年2月19日刘永兴因给儿子找媳妇,向顾进才借款现金27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间为2012年2月20日到2013年2月19日。之后刘永兴未能根据借条约定时间还款,引起诉讼。另查明,被执行人刘永兴、马凤玉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仅有二上二下农村宅基地房屋,除此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7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117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