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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728号

于荣福与冉树林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荣福,冉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28号原告于荣福。被告冉树林。委托代理人张永民,北京市瑞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荣福与被告冉树林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荣福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于荣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荣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铁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