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28号原告于荣福。被告冉树林。委托代理人张永民,北京市瑞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荣福与被告冉树林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荣福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于荣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荣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铁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