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沙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代表人季德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雷,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罚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