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802号
原告:李绪清。
被告:唐艺彧璇。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25号。
负责人:邵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绪清与被告唐艺彧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绪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绪清负担。
审 判 员 殷筱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