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53号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53号原告邵琦邵某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澄城县阳光小区33号楼323,身份证号码:610525198810200093。被告杨翠杨某某,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澄城县古徵街五路,身份证号码:610525199112010027。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琦邵某某与被告杨翠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琦邵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琦邵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琦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琦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孔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