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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781号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781号

原告:杨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蒋菲菲,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秋,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某,无业。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