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781号
原告:杨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蒋菲菲,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秋,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某,无业。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