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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646号

马兰仁与杨全文、马洪全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兰仁,杨全文,马洪全,杨修礼,王培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马兰仁。被告杨全文。被告马洪全。被告杨修礼。被告王培举。本院受理原告马兰仁诉被告杨全文、马洪全、杨修礼、王培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975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现金30000元及其所有的轿车一辆(鲁G×××××)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975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