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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颍执字第310-11号

中国农业银行与杨林为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10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陈海涛,杨中仁,杨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颍执字第31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春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海涛,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江店孜镇黄郢村陈郢97号,身份证号34122619870606XXXXX。被执行人杨中仁,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夏桥镇沙颍村,身份证号3421281968091XXXXX。被执行人杨林,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慎城镇建设居委会管仲东路137号1栋301室,身份证号34212819700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1)颍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02131100XXXXX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刚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金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