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273号
申请执行人:张帅,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胡冰冰,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胡永江,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帅与被执行人胡冰冰、胡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40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60000元,诉讼费65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40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广权
审判员 祝 兵
审判员 马从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