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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273号

张帅与胡冰冰、胡永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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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273号

申请执行人:张帅,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胡冰冰,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胡永江,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帅与被执行人胡冰冰、胡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40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60000元,诉讼费65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40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广权

审判员  祝 兵

审判员  马从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