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228号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青人社监(2014)罚决字0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书明确:对上海展妍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建设银行青浦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届期,上海展妍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3日依法裁定本案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展妍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展妍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已停业,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文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永高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