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铁民初字第86号

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与王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铁民初字第86号

原告: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白菊路1025号。代表人:蔡大伟,该段段长。

被告:王平。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与王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大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国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