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沾河民初字第228号原告王士青,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陈丙福,男,汉族,1953年11月13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张亭岩,沾化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士青与被告陈丙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士青、被告陈丙福委托代理人张亭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士青诉称,我与被告陈丙福于2014年1月1日签订了滨海镇耿局村北80亩土地承包合同,并交与被告15200元承包费。因化工厂污染,滨海镇政府下发青苗污染赔偿款,按合同约定,本属于原告所得,可是在原告不知的情况下,被告却不择手段领取了青苗赔偿款19734元。这种不当得利,侵权违法行为,有失公平正义,应依法返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得青苗污染赔偿款19734元,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丙福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答辩人没有领取原告诉称的所谓青苗补偿款,原告诉状中所称的证人郑某是原告的亲姐夫,刘某的妻子与原告的妻子是亲姐妹,假设该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因其与原告具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确定是真实的。原告方并没有实际经营管理本案所涉土地,而是高价转包给河南省一个姓马的人经营。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号证据,承包地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承包被告的土地;2号证据,陈丙福给原告出具的承包费收到条一份,证明陈丙福收到了原告给付的2014年的承包费,承包期限是2014年1月1日到2021年1月1日,共计8年;3号证据,滨海镇耿局村村委会会计付荣山出具的青苗污染赔偿款被被告陈丙福领走的证明一份。被告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合同第7条明确约定如遇国家大型建设、政府征地、地权所有方收回土地时,本合同相应终止。土地补偿归甲方(即本案的被告),青苗补偿归乙方(即本案的原告),事实上至今没有出现承包合同上约定的产生青苗赔偿的情形;对原告提交的2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3号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书证付荣山的签名与其他内容明显非同一人书写,不具客观性和真实性,根据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应当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本案付荣山的签名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和自愿性,该书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综合分析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号.2号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3号证据,被告质证后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该份证明未加盖相关单位的印章,相关人员亦未出庭作证,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刘某出庭证实: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青苗污染赔偿款归原告所有。原告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为:证人所说都属实。被告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为:证人刘某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且前后矛盾,证人刘某与原告是连襟关系,具有密切的利害关系,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称与被告不认识,又称签合同时在场,明显前后矛盾。
本院认为,该证人虽与原告有亲属关系,但其证言与原告提交的1号.2号证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陈述的相关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证据及法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该土地面积80亩,位于滨海镇耿局村东至第七条田中心界,西至南北地,北至沟,南至河。承包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每年的承包费共计15200元,承包费一年一付,于每年的1月5日前付清。同时,合同中约定土地赔偿归被告,青苗赔偿归原告。但原告均无有效证据证实滨海镇政府2014年下发上述承包地青苗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被被告领取的事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领取青苗补偿款19734元的事实,属原告举证不能,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士青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王士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房荣玲
人民陪审员 杨振东
人民陪审员 宋忠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