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65号
原告:铜陵华源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刘亚平。
被告: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华源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华源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华源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78元,由原告铜陵华源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玉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