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8972号原告张政,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路**号内***号附461。身份证号码3702111988********。委托代理人XX,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丰秋,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毅,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紫金山路**号内*户,身份证号码2310261987********。被告青岛好利佳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江路66号内24号楼一单元502室,组织机构代码78756007-8。法定代表人崔强,职务总经理。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贵堂,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密山市牡丹江农垦社区A区十委**组**号,身份证号码2310261963********。系该单位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18层,组织机构代码59525227-3。负责人王凯,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衍生,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洪宽,男,1945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铁林街胜利委**组,身份证号码2307041945********。委托代理人周兆刚,青岛黄岛大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住所地原青岛胶南市海王路142号,组织机构代码73352745-9。负责人吴进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绪刚,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张政诉被告侯毅、青岛好利佳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赵洪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张政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华
审 判 员 曲彩霞
人民陪审员 陈 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安新(2014)黄民初字第8972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