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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8972号

原告张政诉被告侯毅、青岛好利佳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赵洪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政,侯毅,青岛好利佳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赵洪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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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8972号原告张政,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路**号内***号附461。身份证号码3702111988********。委托代理人XX,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丰秋,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毅,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紫金山路**号内*户,身份证号码2310261987********。被告青岛好利佳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江路66号内24号楼一单元502室,组织机构代码78756007-8。法定代表人崔强,职务总经理。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贵堂,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密山市牡丹江农垦社区A区十委**组**号,身份证号码2310261963********。系该单位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18层,组织机构代码59525227-3。负责人王凯,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衍生,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洪宽,男,1945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铁林街胜利委**组,身份证号码2307041945********。委托代理人周兆刚,青岛黄岛大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住所地原青岛胶南市海王路142号,组织机构代码73352745-9。负责人吴进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绪刚,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张政诉被告侯毅、青岛好利佳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赵洪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张政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华

审 判 员  曲彩霞

人民陪审员  陈 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安新(2014)黄民初字第8972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