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武行初字第5号原告刘贵炯,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袁小清,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系原告刘贵炯的母亲。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民政局,机构代码00645424-9,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法定代表人郭仲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余正午,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贵炯诉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民政局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民政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贵炯以与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民政局协调处理妥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贵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贵炯负担。
审 判 长 张桃益
审 判 员 左红艳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