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1025号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罪犯邱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闸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邱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2015)沪司狱周假字第68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周浦监狱代表张洁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晓勇、严肃,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依法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邱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邱某某自服刑以来,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认罪悔罪书;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纪扣分情况;认真参加监狱政治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赃款全额退赔。罪犯邱某某住所地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提请法院裁定对其适用假释。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邱某某的罪犯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邱某某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所反映的罪犯邱某某的改造表现无异议,同意对罪犯邱某某适用假释。罪犯邱某某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请求法庭给予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某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识到“由于自己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贪钱如命,沉迷于股市想轻松获得钱财,贪图享受,超越了道德底线,触犯法律,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表示要“在今后的改造中,服从管教,牢记身份意识,积极参加劳动,兑现改造承诺,忠实改造,重塑一个全新的自我,把自己改造成为一个懂法、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在服刑中,该犯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无违纪扣分情况发生;认真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秀;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各项劳役任务,并退赔了全部赃款。为此,罪犯邱某某自服刑以来,共获得执行机关表扬七次,记功三次的司法奖励。另查明,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同意将罪犯邱某某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邱某某的罪犯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邱某某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邱某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完成各项劳役任务,并退赔了全部赃款,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原居住地的司法局同意将罪犯邱某某纳入社区矫正,适用假释后应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邱某某适用假释的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邱某某适用假释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邱某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
审判员 单升旗
代理
审判员 陆宇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有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