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19号
原告:杜起纯,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黄玉霞,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起纯与被告黄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起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玉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羽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