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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313-1号

杨金花与田俊贺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金花,田俊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313-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花。被执行人田俊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394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250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营业部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全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