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313-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花。被执行人田俊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394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250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营业部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全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