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凌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刘元康,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炳祥,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树军,居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康与被告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刘景瑞
人民陪审员 李连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希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