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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凌民初字第546号

刘元康与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元康,王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凌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刘元康,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炳祥,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树军,居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康与被告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刘景瑞

人民陪审员  李连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希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