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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415号

中国农业银行莱州市支行与于强、曲滨贤、李正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4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

负责人:聂永茂,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亮光,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来宙,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于强,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曲滨贤,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正新,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强、曲滨贤、李正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强、曲滨贤、李正新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强、曲滨贤、李正新的存款41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程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