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4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
负责人:聂永茂,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亮光,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来宙,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于强,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曲滨贤,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正新,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强、曲滨贤、李正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强、曲滨贤、李正新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强、曲滨贤、李正新的存款41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程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