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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436号

李功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李功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436号原告李功成,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串炳香,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燕萍,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隗晓牧,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庆泰大厦1101#、1103#、1105#、1107#、1109#、111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罗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功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功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功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功成承担。

审判员  何叶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