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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659号

秦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民审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徐某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秦某,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徐某,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在7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

审判员  刘亚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