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秦某,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徐某,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在7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
审判员 刘亚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霞 微信公众号“”
秦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民审事裁定书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秦某,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徐某,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在7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
审判员 刘亚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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